【時報訊】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前副教授許金山涉於2015年以注滿毒氣的瑜伽球毒殺妻女,2018年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終院昨日開庭處理其申請。上訴方提出分析案中消失的瑜伽球氣塞,有助推論是誰人將涉案瑜伽球放入車內,並指原審法官就相關議題引導陪審團時出錯。終院法官認為此方面議題有可爭議之處,故批准許的上訴許可,案件排期10月10日處理正審上訴。
瑜伽球不見氣塞
上訴方:涉佐證許不在場
上訴人許金山被控於2015年5月22日謀殺妻子黃秀芬(終年47歲)及次女許儷玲(終年16歲)。許昨日身穿一套深色西裝上庭聽審,聆訊期間一度站立,揚手示意要跟他的法律代表給予指示。
上訴方昨日陳辭時質疑,原審法官就部分事實裁定向陪審團作出引導時出錯,包括上訴方認為許金山案發時有不在場證據,因為有證據推論如果瑜伽球要釋放至車內充滿足夠濃度的一氧化碳,該球被預先放入車內的時間點應為兩名事主開車出發前不久。上訴方稱,許於關鍵時間正在中大授課,並認為法官基於公平審訊下,有責任將辯方案情告訴陪審團。
質疑警不當處理證物
上訴方亦指,處理證物的警員搜查汽車後稱沒有發現瑜伽球的氣塞。上訴方認為,找到氣塞有助推論是誰人將瑜伽球放進車內,該氣塞可能是證物警員處理不當或丟失,加上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即如果陪審團接納證物警員證供,就能夠排除是許的次女將瑜伽球放進車內,因為她沒有丟掉氣塞的理由。
律政司同意屬需考慮因素
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未有正確推論引導陪審團,對許構成不公。律政司一方回應稱,氣塞不知所終一事屬其中一項要考慮的因素。終院3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就原審法官對氣塞之指引的爭議,批准定罪上訴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