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网 港澳新闻 修改刑事案上诉机制法案周四刊宪

修改刑事案上诉机制法案周四刊宪

政府拟修改法例,为刑事案件的控方在两个情况下订定上诉程序。其一是原讼法庭在有陪审团的刑事审讯中作出无须答辩的判定;其二是原讼法庭根据《香港国安法》第46条,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作出无罪裁决或命令。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原讼法庭法官作出无须答辩判定,并指示陪审团宣告被告人无罪,即使法官的判定明显有错,控方也不能提出上诉,而被告人也不能再次受审。政府提出的立法修订为这种情况订定上诉机制。 

 

此外,如案件在原讼法庭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审判庭会述明裁决理由。然而,如审判庭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使其裁决理由可能显示犯下法律上的错误,控方也无权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这与《区域法院条例》或《裁判官条例》订明可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区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的无罪裁定上诉的规定形成对比。故此,政府针对这种情况订定案件呈述上诉机制。

 

律政司表示,为了填补刑事上诉制度因控方未能就原讼法庭专业法官错误作出的无须答辩判定及无罪裁定提出上诉而出现的法律空隙,避免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拟议的新法定上诉机制属必要、正当和及时的应对方案。

 

《2023年刑事诉讼程序(修订)条例草案》周四刊宪,政府下周三向立法会提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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