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oday新聞雲等多家台媒消息稱,香港知名藝人曾志偉在台的演藝酬勞先前均委託給台灣知名電影製片人裴祥泉處理,裴祥泉2015年過世後,曾志偉一直未討回5700萬元(新台幣,下同)酬勞,因此在台起訴裴祥泉的繼承人要求給付。此案一審曾志偉敗訴,但8日此案逆轉改判,法院判處裴祥泉的繼承人在遺產範圍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曾志偉(中時新聞網資料圖)
ETtoday新聞雲稱,裴祥泉是台灣資深電影製片人,2015年5月過世。曾志偉委託律師在台灣起訴稱,曾志偉早年來台出演多部電影,他把在台的演藝酬勞委託給裴祥泉處理,雙方曾在2003年間結算,確認裴祥泉在2003年3月18日應返還他1425萬港元(換算新台幣為5700萬元)。不過一直到裴祥泉過世,這筆款項都沒有歸還,因此曾志偉請求法院判決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給付這5700萬元。
台灣“中央社”稱,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曾志偉無法證明裴祥泉欠款,判決曾志偉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8日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即其胞兄、胞妹、胞弟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曾志偉5700萬元。
二審法院稱,曾志偉與裴祥泉簽立的結算書據,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進行筆跡鑑定,確認是裴祥泉所親書,足以證明兩人確實存在委任關係。裴祥泉尚有5700萬元未返還曾志偉,裴祥泉的繼承人均未放棄繼承,因此依繼承法律關係,作出上述判決,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