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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业新规管制度9月全面实施

旅游业新规管制度9月1日起全面实施,七项为全面实施该制度而制订的附属法例今日刊宪,本月11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旅游业条例》2018年11月获立法会通过,部分条文已生效,法定监管机构旅游业监管局也于2020年1月成立。其余条文将与七项附属法例一并实施。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表示,旅监局成立以来,一直积极推展全面实施旅游业新规管制度的筹备工作,并于今年2月至4月就附属法例等细则进行行业谘询。总括而言,业界期望旅游业早日平稳过渡至新规管制度。

   

商经局指,附属法例按照《旅游业条例》的框架制订,并反映业界提出的意见及旅监局经详细研究和讨论达成的共识,有关立法建议获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支持。政府期望新制度进一步提升旅游业专业水平,并推动业界长远健康发展。

   

七项附属法例中,《2022年〈旅游业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指明7月4日为条例中与过渡安排相关条文的实施日期,9月1日则为余下尚未生效条文的实施日期。

 

根据公告,旅监局可于7月4日起与旅游事务署辖下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旅游业议会和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始交接工作,并于9月1日接管发牌、行业规管、管理旅游业赔偿基金、向旅行代理商征费等法定职能。新规管制度全面实施前,现有旅游业规管制度继续运作。

   

其余六项附属法例关乎各项实施新规管制度的细则,包括指明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旅监局及旅游业赔偿基金缴付的征费分别维持为每笔外游费0.15%和0%;订明在新规管制度下沿用现行电子印花征费系统收取、缴付和记录征费;订明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款额及程序等安排;以及订明对持牌旅行代理商等施加牌照条件和一般规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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