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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9日 1364期

車內放相片被罰款,的士司機反告市府

  【時報專訊】駕駛計程車已四十二年的滿市人彼高韋克(A. PERECOVICZ)因將女兒和 CHABAD LUBAVITCH 行動會創辦人的相片,兩宗教標誌和一個紀念國殤日(REMEMBRANCE DAY )的塑膠罌粟花放在車內而一共被罰款七百六十四元。他打算到法庭提出押後審訊的要求。

  今年六月九日,他希望可說服一位審理他四張罰款告票的市府法官將此案延遲到省人權委會處理他的投訴為止。

  彼高韋克控告市府一項「歧視和非法」的條例侵犯了省人權憲章賜給他的自由表達權(FREEDOM OF EXPRESSION ),並尋求五千元賠償。

  先後處罰他四次--每次一百九十一元--的正是滿市計程車管理局(MONTREAL TAXI BUREAU )檢查人員,因為上述條例第九十八章禁止在「計程車上放任何與服務無關的物件或題詞。」

  他同時質疑計程車管理局的動機,因為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首次被抄罰前數天,他與數名同業上電視投訴該局沒有採取行動去取締無牌計程車。傳媒於週一多次查詢計程管車管理局有何評語,但它沒有回應。

  有關條例於二00三年六月通過。彼高韋克說,約四十名觸犯此例的計程車司機當中沒有任何人像他那樣衹因放家人相片或宗教標誌而被針對。

  「我車上的物件並沒影響乘客的權益,同時也不妨礙計程車的適當運作。」他在寄給人權委會的投訴信上寫道。

  他指出從來沒有任何乘客向他投訴。

  雖然本身不信教,但他堅稱這些名為 MEZUZAHS 及放在前後座間的宗教標誌有如護身符,保佑司機和乘客平安。(不少猶太教徒將連同禱文掛在自家門廊裡,在一些場合中每扇門旁都放一個。)

  相片、 MEZUZAHS 及塑膠罌粟花,他在信上告訴人權委會:「是我身份的融合--既是猶太裔,也是父親及我國老兵的自豪支持者。」

  放下有不少希臘裔司機的 CHAMPLAIN TAXI 計程車公司總裁施達拉斯(G. SITARAS )說,司機們經常將念珠掛在倒後鏡上或在儀表板上放小十字架。「這類物件的呎吋必須很小。」他說。

  至於彼高韋克被抄罰一事,他表示從未聽說有人因此被罰。「計程車管理局應該搜尋那些無牌司機,而不是 MEZUZAHS 。我從不會因為它而懲戒旗下的司機。」

  僱請許多海地裔司機的 AMICALE PLUS 計程車公司秘書瑪珊(N. MARCHAND )說,在車內放海地旗或十字架的司機大有人在。

  當被問及對彼高韋克被罰一事有何感想,她說:「此舉愚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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