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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5日 1459期

超速罰款雙重標準,衹因舊條款未撤銷

  【時報專訊】某宗超速被罰而出庭抗辯的官司不久後就有判決,可能會令省府在這方面的收入少了一大筆。

  就在近兩年前,一項針對過份超速駕駛人士的新法例生效,對違例者處以更重的罰款及扣更多分。但不知為何舊法例的條款未撤銷,導致有兩種罰款形式存在。

  官司的抗辯人是 SHERBROOKE 市居民杜古埃(C. DUGUAY),他由於在香檳橋某出口的每小時七十公里速限範圍內超速五十二公里被捉到,結果遭罰款七百一十八元和扣十分。按照舊法例,罰款衹有二百五十元及扣五分。

  他的代表律師在省法庭上辯稱由於兩套罰款條款都有效,他的當事人應該得到更輕的處罰才是。

  「法律有一個原則,那就是違犯同樣規例的人享有輕判的權利。」他的律師韋朗勒(C. VILLENEUVE )說。

  上述案件於上週五在南岸隆基法院審訊。

  法官普羅窩斯(C. PROVOST)表示,不日之內會有書面判決。

  本案可能帶來長遠的影響,因為有許多駕駛人士--僅省警就抓到二萬多人--自二00八年四月新例生效後過份超速被罰。

  在法官就杜克埃一案作出判決之前,政府不會置評。不過省交通運輸部長布麗(J. BOULET)以前曾指出倘若法庭判被告得直,就會去掉舊的條款修正法例。

  「本部的目標就是在過份嚴重超速的場合裡,罰款和扣分比前多一倍。」她說。

  有不少其他上訴案因為杜古埃一案而停擺,等候它的結果。

一旦法官認為他的辯詞有理,政府可能面臨有關駕駛人士所發起的集體索賠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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