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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遺囑是非常重要。如沒有遺囑,你身後的財產可能使到子孫們捲入訴訟事件,有傷家庭和諧。當你決定立遺囑……以下就是應留意的行事步驟:
◆最後願望
遺囑是法律承認的文件,上面記載身後所留下的財產分配。換句話說,你自己安排財產將歸誰所有而毋須勞煩法律代勞。
在你去世之前,你的遺囑內容隨時可以變動。這就是說,你可以更改或再立新遺囑或添加附錄(CODICIL)定多一些條件。附錄亦是法律承認的文件,可允許推翻或撤銷以往所立的遺囑內容,加入一些條款以修改以往的。在條件及形式上,附錄與遺囑一樣。
遺囑是單方面設立的法律文件,不能由兩或數人共定。
所謂最後願望,不一定衹與遺產分配有關。閣下亦可定下捐贈遺體器官給科學研究等。不過,遺囑並非表達這些願望的最佳地方。在大部份的場合裡,遺囑內容在死亡後數天才正式公佈,到時死者的遺體已下葬或火化,何來器官捐贈?
最好將這類願望寫在一份在逝世後可立即拆閱的文件上。
◆有關條件
如想遺囑合法,你在訂立它之時應是成年人、神智清醒、不受任何壓力或威嚇。其他人亦可立遺囑。
不到十八歲的少年可獲准託轉價值不高的財物給親人(例如T恤、唱帶及唱片等)。
成年人如有顧問伴同下,亦可立遺囑。
在監護情況下的成年人,如明白到法例的意義,亦可立遺囑。當此人逝世,法庭在考慮到內容及在立遺囑時的環境而作出決定。
接受監管的成年人不能立遺囑。
◆立遺囑須知
在遺囑上,通常你會列明誰是不同財產的繼承人。如你立了某人為繼承人,就應立另一人繼承此人,以防此人比你先去世或他與你同時死亡。
•你的未成年孩子
為人父母的可先在遺囑上立一監護人以附他未成年前父母雙亡。當雙親有一人死亡,剩下的那位自然承擔監護責任。如父母皆逝,那麼遺囑所指定的那人就是監護人。
•代表性
在立繼承人時,最好使用有血緣關係的稱呼如我的孩子、侄兒及外甥等等,如此才具代表性。舉個例說,如你使用這些字句:「我將財產留給我的孩子均分。」如其中一孩子比你先逝世,留下自己的子女(即你的孫兒),他們可承繼你兒子那一份。如果你不想這樣,最好先在遺囑上說清楚。
•遺囑權的限制
很多事情都可寫在遺囑上,但遺囑權本身亦有限制。
─你不能要求你其中一名繼承人做超出他能力範圍外、不合法或違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事情。
─你不能限制遺孀或鰥夫的再婚權利。
─無論你的婚姻狀況如何(財產分開、共享財產或在財產上是合夥關係),家庭的世襲財產和婚姻狀況必須先弄清楚然後才進行遺產安排及分配財物給繼承人。換句話說,未亡人或杖期夫在財產上所擁有的百分比或共享財產或財產合夥等項目不宜列入遺囑中。
─離異的前妻或前夫依法不可成為繼承人,除非立遺囑人明示他/她仍享有這權利。
─立遺囑人留言給照料他/她的保健或社會機構東主,主管或人員的繼承權依法是無效,除非是立遺囑人的配偶或一親密的家人。
•遺產清理人(LIQUIDATOR)
顧名思義,是清理閣下遺產的人,其角色類似遺囑執行人(TESTAMENTARY
EXECUTOR)。
你不一定要指名一位遺產清理人,不過亦不失是一好主意。你甚至可另指名一替代人以防他/她不履行義務。如他/她不是繼承人的話,最後提供酬報。
◆立遺囑之前
第一步就是先統計名下財產(房子、渡假屋、儲蓄基金等)和你的債務(房屋貸款、錢債等)。一旦完成這手續,立遺囑一事應不致日後發生混淆事件。
◆三種遺囑
閣下可選擇親筆遺囑(HOLOGRAPH WILL),有證人遺囑及公證遺囑(NOTARIAL WILL)。
•親筆遺囑
乃三種中最簡單的,沒有任何費用而且內容衹有數行。例如:
我,陳大文,在身心健全的情況下立遺囑將所有的財產留給愛女蘭茜。
簽名:陳大文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於滿地可市
親筆遺囑當然要由立遺囑人書寫及簽字。如是殘障者,可以口或足代手書寫。不能使用打字,同時毋須證人在場。雖然不曾明規,但最好列明日期。
如衹有你本人知道這遺囑存在,應確定在大限時家人可以找得到它,最好先告知一名信得過的親人或朋友。此外,你亦可付錢托一公證人或律師保管。公證人會將你的遺囑列入由魁省公證人協會所管理的遺囑登記處。至於律師,則交由省律師公會保管。
大限降臨後,在履行你的遺願前,你的繼承人必須向省高等法院或一名保管你遺囑的公證人申請。
若遺囑是以英法文以外的文字書寫,則須將之翻譯後將原本及譯本呈交省高等法院以便認證(PROBATED)。
•有證人遺囑
需要有兩名證人及有不同的形式供選擇。閣下可以自擬及自簽遺囑;由別人代擬後自己簽字;或叫別人代擬及代簽字。
如自己在遺囑上簽字,則可使用此格式:「由立遺囑人簽字及證實這是他的親筆簽字,與遺囑上其他經立遺囑人邀請的證人簽字一起。」
如他人代簽,則要列明:「在立遺囑人要求及在場的情況下,由某君代簽。簽字獲立遺囑人承認是他的簽字,與其他證人於立遺囑人在場的簽字一起。」
閣下須與兩證人同在現場簽字。
證人須已成年,不能是閣下的繼承人,因為繼承人當證人的簽字依法無效。此外,你不能透露遺囑內容給證人知道。
有證人的遺囑可以書寫、打字或電腦協助的形式下進行。在電腦的場合中,衹有註明日期及有簽字的印製文件方得到認可。每一頁都須有立遺囑人及證人的簡簽(INITIALED)。
親筆遺囑亦可在證人、公證人或律師(代登記入他們協會遺囑錄)的場合中進行,悉隨尊便。倘若閣下喜歡,可托值得信任的親朋保管。親筆遺囑必須得到高等法院或公證人的認證,繼承人必須向他們申請。
•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由一公證人代擬,形式較繁複。公證人會要求有證人在場,同時列明日期及地點。立遺囑人在公證人閱讀遺囑內容時要求證人們迴避。在一些場合中,必須有公證人在場,例如立遺囑人是瞎子:公證人會向他及證人們閱讀遺囑內容。公證人、證人和立遺囑人都要在文件上簽字。
雖然費用較昂貴,公證遺囑自有其長處。由於公證人保管遺囑的原本,閣下無須擔心會遺失,而繼承人在你身後肯定找得到。你可詢問公證人有關法律上的疑難,先清除未來可能發生的法律障礙。你不用害怕有人不履行你的遺言,因為這類遺囑在法庭上是不易被推翻的。公證遺囑有別前述的兩種遺囑,它毋須法院認證,免卻不少麻煩。
◆婚姻紙上的遺囑條款(TESTAMENTARY CLAUSE)
婚姻合同紙可能有一項遺囑條款與未亡人或杖期夫有關。如這條款註明「可推翻」(REVOCABLE),你有權在甚至不通知配偶的情況下立遺囑。如註明「不可推翻」( IRREVOCABLE),你必須獲得你配偶或任何相關人士的首肯方能進行遺產分配,依照一項名INTER VIVOS的法例(饋贈品在捐送人仍在生時生效)進行……如條款沒有列明可或不可推翻,即是可以推翻,你可擅自立遺囑。
上述條款不可與其他饋贈品法例MORTIS
CAUSE混淆。在MORTIS CAUSE的場合中,閣下依照婚姻合同所規,衹留部份財產給仍在世的配偶。
◆認證遺囑
親筆遺囑及有證人遺囑在當事人逝世後須申請認證。高等法院及公證人須確定遺囑有效及正是死者的遺願。這程序是有涉及費用,款項多寡看情況而定。
任何有關人士(繼承人、分產者、遺產管理人等)及呈交一份申請認證遺囑的提議書(MOTION FOR THE PROBATE OF A WILL)給當事人死亡時所居住的區域法院或向一公證人申請。除非法庭下令赦免,申請人或公證人必須通知所有繼承人及分產者已提出遺囑認證申請。
向法院申請時必須有一死亡證書、遺囑原本及證人的宣誓書等。親筆遺囑的場合中,證人註明他認得死者的筆跡及簽字。在有證人的場合中,其中一名連署的證人將作證指出一切依照計劃行事,而立遺囑人身心當時沒有壓力。他必須同時提出證據顯示繼承人及分產者都接到通知。申請人可以自我提出申請或聘請律師或公證人當代表。
如向公證人申請的話,他必須向法庭申報認證過程。
◆身後沒有遺囑
身後沒有遺囑,法律會代你決定,在債務清還後,誰繼承你的財產。在這場合中,你的財產將會由合法繼承人攤分,即你的仍在世配偶及親人。
首先,你的配偶將享有家庭財產的一半,外加婚約中曾應允的部份。剩下則以下面的規則攤分:
─死者有一配偶及子女,那麼配偶可獲三分之一,子女三分之二。
─如死者沒有子女但留下配偶及父母,那麼配偶可享三分之二,而父母可獲三分之一。兄弟姊妹無份。
─如死者沒有子女及父母在人間,他的配偶及兄弟姊妹(如其一死亡,由其孩子代替)分別領取三分之二及三分之一。
─如死者沒有配偶,他全部的財產留給子孫們。
─如死者沒有配偶或子孫,他的財產歸父母、兄弟姊妹或關係遠一點的親人、長輩或堂表兄弟姊妹等,看場合而定。
法律並沒規定姊夫妹夫、女婿媳婦等是合法繼承人,除非遺囑有提及。
◆不能否決的義務
在遺囑上,你不能否決對依靠你的人所負的財政責任,即停止付錢撫養。你的繼承人必須承擔此責任一段時期,繼續撫養對你有接濟有求權利的人。這些人可以是死者的配偶或他的近親:父、母及子女。至於祖父母對孫兒撫養有責的條款已於九六年時撤銷。舉個例來說,如死者仍在世的配偶或孩子從遺囑中得不到甚麼或得到不充足,他們可向繼承人提出財政贊助的要求。
在未亡人或杖期夫的場合中,贊助相等於以往十二個月的撫養費;至於其他倚靠人,則等於半年撫養費。不過在兩個場合裡,都不能超過十二個月或六個月的款額,即遺產價值的百分之十。贊助費可以現金或分期形式支付。
◆人壽保險
死者繼承人聯絡他的人壽保險公司。不過他們要分清楚遺產及人壽保險。
如人壽保險文件上指定一受益人,那麼它不算是遺產的一部份。
如上面注明付諸「遺產」(SUCCESSION)、「受托人」、「財產清理人」、「法律代表」等,這筆保險賠償費就算是遺產的一部份。
請注意,指定配偶為受益人,一旦婚姻破裂就會變成無效。
上述資料僅供參考,如想知道辦理遺囑的其他詳情,可寫信至下址查問:
MINISTERE DE LA JUSTICE
DIRECTION DES COMMUNICATIONS
1200, ROUTE DE L'EGLISE
STE-FOY (QUEBEC) G1V 4M1
電話:(418)643-5140
傳真:(418)646-4449
電子郵箱:communications.justice@justice.gouv.qc.ca
網址:www.justice.gouv.q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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