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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打算分居或離婚?如是的話,有數種形式可考慮。例如你可以與配偶分居而毋須鬧到法庭去。不過,因為你倆仍是夫妻,所以仍受婚姻的義務及權利約束。在發生意見不合的時候,你不能借助法律力量強制配偶接受你的意見。
若你較喜歡將分開合法化,可申請各自食宿分居,或索性離婚。如你決定不請律師,則你和配偶須在不同的項目,如財產均分、子女監管、撫養等意見一致。如此你的離婚或分居事宜方不會複雜化。請教一名婚姻法專家乃明智之舉。
通常來說,你首次拜訪一名律師,必須攜帶出生紙及孩子的出生地,你的結婚證書、結婚合同如有的話,一張財產的清單和一份家庭預算表。如你沒能力聘請律師,可能有資格申請法援,可向區內的法援處查詢。
◆分居
各自食宿分居不影響到婚姻約束:純粹是為了解除夫婦共同生活的義務而設。所以兩人仍須遵守婚姻義務及互相尊重和幫助等。衹有婚姻無效,離婚或死亡的場合才能解除這些義務。
其中一人或兩人,可向法庭申請各自食宿分居。一旦他們同意及努力解決所有的分居問題及條款(子女監管、撫養、財產均分等),就可呈遞給法庭一份草擬協議書,可免除向法官陳述分居因素的程序。不過,如其中一人反對分居或夫婦兩人不能達成協議,法庭就會依照法律判決各自食宿分居(例如在申請分居期間,有人不能履行婚姻義務,種種因素導致兩人難以一起生活等)。當夫婦兩人處於分居狀況,被拋棄的一方可申請各自食宿分居。
◆離婚
離婚例是一聯邦法例,規定離婚是婚姻破裂。所謂婚姻破裂是指:
•夫婦分居至少一年,及在向法庭申請離婚時不在一起生活;
•被要求離婚的夫或妻發生婚外情或通姦;
•被申請離婚的夫或妻在肉體或精神上虐待自己的配偶,使到雙方難以繼續一起生活。
在第一個場合中,夫婦兩人不用證明是誰的過失,可以聯合申請離婚。不過,在不滿一年的時間內,離婚是未能成立。再者,就算配偶不同意,你亦可單方面申請離婚。在後兩個場合中,如有婚外情或通姦事件,身為受害人的一方可以儘快申請。
◆調解(MEDIATION)
滿市及魁市都有提供這種家庭調解服務,旨在協助夫婦私自解決一些與分居或離婚有關的事務。
在滿市,調解的範圍可伸展至所有事務,好讓夫婦在子女監管、過問權利、撫養、財產均分等事項上達成協議。
這種服務是免費,閣下可在滿市法院登記預約有關人員。
◆主要步驟
想離婚或分居的人首先要向夫婦或其中一人居住區內的省高等法院呈遞離婚申請或各自食宿申請表,衹要他們不再一起生活。在離婚的場合中,在正式入稟之前,申請表首先要在至少一年前呈交給夫妻其中一人所居住區內的省級法院。
倘若分居夫婦同意所有事項,他們可以自擬一份協議書後交給審聽他們申請個案的法官。這份草擬的協議列明:婚姻破裂、財產均分、子女監管、過問權利、撫養及一筆補償津貼——如想申請的話。倘若夫婦兩人在草擬協議時遇到困難,可向律師或公證人求助。
此外,無論有沒有律師或公證人的幫助,夫婦必須在聯合申請各自食宿分居或離婚時準備證物和訴訟程序以防萬一。
不過,一旦有人不同意,他們將須聘請律師出庭打官司。雙方律師將進行談判及設法達成庭外和解協議。此協議將包括所有或一些婚姻破裂的後果。倘若雙方不能庭外和解,則交由法庭臨時決定諸如撫養、子女監管及過問權等事情以便在審訊前夫婦兩人可以過正常生活。與此同時,法官會授權當中一人住在原來的家中。
到了審訊時,法官會衡量草擬協議或雙方律師所達成的協議條款。如他認為對雙方所有家人公平,就會批准執行。他可以修正或撤銷協議,看呈堂的證據而定。
同時,法官亦可以維持或修改審訊前所作出的條款措施。他亦可以就雙方不同意協議一事件出判決。最後,他就會宣佈離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是否成立。
◆孩子——夫婦兩人的共同責任
父母具有養育的權利及義務,監管及照顧他們的孩子。無論他們結婚、分居、離婚或正在離婚階段,這仍是他們的天職。
在宣佈離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成立前,法官會衡量夫婦兩人的情感及財政狀況,甚至聽取專家(心理醫生、社工等)的意見。法官接著才決定夫或妻監管孩子,儘管在稍後某出庭日期他可能會重新衝量這決定。如一名孩子達到可選擇與他/她生活的父或母的年齡,法官可能會准許他的要求,衹要認為合理,無論在甚麼場合,一切以孩子的利益為最高準則。
離婚例規定法官的判決必須注重孩子與父母之間的接觸,以維護他/她的最高利益。這意味著法官必須判斷在甚麼程度下負責監管的父或母願接受孩子與其前度配偶及其他家人——例如祖父母等——之間的接觸。父母之外的人亦可以申請監管及過問孩子事務的權利,衹要法庭批准。
父母亦可以要求聯合監管。在這場合裡,他們必須妥協監管的條款,尤其是過問權,依照場合而定。他們必須保持聯絡及一起作出相關決定。
◆撫養孩子的義務
無論父或母監管孩子,每人都必須依照自己的能力為孩子提供物質需求。這類義務可透過金錢或時間的形式履行。
因此,根據父或母每人的財政狀況,法官會決定而夫婦按月須付的撫養費。甚至當孩子成長後,父母兩人,或具有上述義務的父或母,必須在財政上資助他們每當還到財政困境。
◆接濟配偶的義務
法官在判斷接濟款額時必須考慮到夫婦每人的環境、能力和需求。他可能亦考慮到:
─兩夫婦共同生活的時間有多久;
─夫婦每人在這段婚姻中的職責;
─現成的協議或有利夫婦其中一人或任何沒有自立能力孩子的撫養安排;
─夫婦每人的財政自主程度。
總括來說,配偶接濟衹是暫時在有需求的時間中付出以便幫助他/她重拾新生。
這類接濟並非自動批准,必須提出申請。儘管每年它都會依照生活指數自動調款額,但除非法庭批准,否則在涉及離婚的配偶接濟場合中,最好要求法官列入判決項目中。
申請接濟的人必須向法庭出示一份開銷及需求聲明書。被索取接濟的人亦必須向法庭展示他的財政能力。一旦批准後,法官將決定款額,不過有時候是一次過付出的款項。法官可能亦批准在某段指定時間內接濟申請人及修改所要求的款額。
◆逝世後的接濟
當接濟人逝世,他的前度配偶可從其遺產中索取一筆款項來解決生活需求,但須遵守一些條件及在接濟人死後半年內申請。他/她可享有等於不下十二個月或佔遺產百分之十的接濟金。
死者的前度配偶縱使未能領取接濟金,亦可遵照類似條件要求得到遺產上的周濟。
◆均分財產
各自食宿分居或離婚後,財產必須由夫妻兩人均分。依照管轄家庭財產所規定進行此均分事宜,然後循照管轄婚姻的法例行事。
省民事例有關家庭財產及夫妻均分的條款不適用於那些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前已不共同生活及已在一手寫協議上採取了必要行動解決他們財政事宜的夫婦。此外,他亦不適用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前經公證結婚的夫婦。
◆家庭財產
包括家庭的居所,家中使用的傢俬,用來舉家旅遊用的車輛,及公共養老計劃及一些退休計劃的福利等。在離婚或各自食宿分居時,這些財產會依照市價來確定價值。至於購買、改善、保存這些財產所拖欠的債款則可以從總價值中減去,除數就是家庭財產的純價值。當中有些款項,如結婚時所擁有物業的純價值及婚姻期間此物業的升值亦會減去。
至於不包括在家庭財產中的物業如不動產、股份、銀行戶口、基金等,應依照婚姻法例何規進行均分。
夫婦中有人因家庭財產均分後拖欠另一人金錢可以一次過清付或以物代付(轉移屬於他/她的物業到另一人名下,但這物業須不是家庭財產之一)。
如夫婦不能在家庭財產均分上達成協議,法庭可能會補償一些物業給當中一人,尤其是共有的家庭居所或「欠債」人在家庭生意中的股份,或指定他/她在不超過十年的時間中分期分款償還。為了確保公平,法庭亦可能考慮到其他措施。
當家庭財產所包括的物業在進行離婚或各自食宿分居進行前一年內撤出而沒有其他代替項目時,法官會下令作出補償付款給吃虧的一方。他/她亦可以要求破例將均分例變成同等的分配,如他/她基於數個原因作出的考慮。它們分別是婚姻期太短,配偶信用不佳,配偶揮霍財物。不過此舉有失公平。
◆補償津貼
是為夫婦當中一人曾努力使到家庭財產豐厚而設,以補償他/她的貢獻。
當宣判各自食宿分居或離婚或夫婦其中一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必須在其中一人提要求時衡量這筆津貼,同時考慮到兩人的婚姻關係及結婚合同。在此場合中,財產不會同等分配,衹是向那位曾付出過使到配偶受益的申請人。
當然,他/她必須證明的確作出貢獻令配偶的身家增長,同時列舉他應得的補償。
大部份的法庭不考慮家務是一種使到配偶身家增長的貢獻,不會賜給申請人得享補償的權益,除非他/她所做的超越出配偶身份對家庭應付的家務職責範圍外。
◆各自食宿分居
主要是解除夫婦兩人共同生活的義務。
總括來說,法庭所採納的臨時措施將成為約束夫婦兩人的條款,儘管有些條款,尤其是涉及孩子監管或撫養的稍後可能會修正。
夫婦兩人亦必須遵守結婚合同中的一些條款。衹有離婚或死亡方免受結婚合同束縛。
◆離婚正式生效
離婚在有判決後第卅一日方生效,除非法庭下令提早或判決面臨上
訴。
就算有了離婚判決,倘若認為法官不夠公正,可以進行上訴。法官所作的撫養或監管權亦可上訴。
在這些場合裡,離婚衹在上訴有結果之後方生效。法律允許在宣判後上訴的時間是三十天。
閣下亦可以返回法庭要求重檢有關孩子撫養的令狀,倘若發覺配偶的狀況有變而影嚮到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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