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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
 
 

    在我們的社會,男女同居是非常普遍的事,他們所選擇的生活方式法律上叫做 DE FACTO UNION。

    在 DE FACTO UNION狀況中的男女彼此該負上甚麼義務和享有何等權利?對孩子有何職責?這些問題最好先掌握答案。

◆同居關係與法律

    據魁省民事例,立法者故意不為同居男女們定下合法關係,儘管他們共同生活了若干年頭,主要是為了想尊重他們生活在婚姻約束的範圍外。

    儘管如此,一些管轄這種關係的法例仍存在,尤其是涉及公援金、法援、入息稅、魁省養老金及工人賠償的範圍。由於這些法例的要求和條件出入頗大,閣下應該聯絡不同的部門和機構以了解詳情。

◆保護自己

    當你決定同居,即顯示你嚮往自由自在的生活。為了避免誤解和不公平,最好先弄清楚你與伴侶之間的關係。

    口頭上的協議通常靠不住,所以應以書面闡明彼此的地位,確定大家的權利和義務。這類書面協議叫做同居合同(COHABITATION CONTRACT),最好在一律師或公證人前簽字。

    這類合同內容各自遵守,不能更換或撤銷。不過,依照環境及事態,你和你的伴侶若然一齊同意,可作出修改。同居合同乃唯一的法律保障,尤其是在日後雙方交惡的時候。

    合同內容可包括任何生活項目,涉及孩子或家居的條款,甚至可包括分手或死亡時的一些條件。


◆同居合同

•財產

    合同應列明每人的財產價值,即一份家中財物的名單及擁有人的姓名。一輛汽車、房子和傢俬乃主要項目,但小物件如碗碟床單等的綜合價值亦不應錯過。每人可自己保存自己的單據。一旦將來其中一人出售或贈給他人另一人所擁有的物件,後者可以法律行動阻止。

    分手時財物依照合同所定的條款攤分。法庭若應召干涉,可能會更換此合同。

•分擔責任

    你亦可以列明每人應為家居開銷、債務所負的責任,確保每一人的全部收入不會全撥作雜貨或孩子照料費用。任何協議都可採用,但必須公平以免發生爭執。

•委托狀(POWER OF ATTORNEY)

    當在公證人或律師前簽合同,最好簽一份委託狀以便每人對可在「特別」場合中代替對方行事。一旦其中一人患了重病或蒙受意外,這委托狀有助解決一些事務如賣房子等。你們的關係得不到法例認同,為何仍要冒著捲入法律糾紛的風險?

•禮物

    同居合同的其中好處就是可列明打算送給對方的禮物。例如你答應在退休時送伴侶一萬五千元,或送他/她一間心儀已久的房子。有時候,所應允的款項沒有支付或答應贈送的房子卻轉售他人。在此場合中,賣屋協議雖不能推翻,所向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及利息。

◆家居

    同居男女不能獲省民事例賜給結婚男女的家居保障。你不能登記任何家居申報。所以,一對同居男女衹能在一方是家居主人的情況下方可出售或租家居而毋須通知另一方。

•共有──伴侶

    在同居場合中,共同擁有一間房子乃最佳的互惠保障,購買其他地產亦然。共同購置的家居或任何物業通常是以公證合同的形式進行。

   如要貸款買屋,則這對伴侶的還債能力,而非他們的同居關係,正是有關借貸機構考慮是否應借錢的因素。

    分手時,同居合同允許其中一人購買另一人房屋股權或居民權利,抑或轉移全部擁有權給監養子女的一方。

•租客──伴侶

    唯一民事例所提供給同居男女的保障是與居住有關。分手後留下的其中一人有權繼續住在以往同居的房子裡,儘管他/她沒有簽署任何租約。

    想善用此權利,他/她必須住在那兒至少六個月及仍住下去,而且須在簽租約的伴侶離開後兩個月內知會業主。


◆子女

•權利及義務

    無論父母結婚與否,他們都有權養育、監督及照顧子女。

    在法律面前所有孩子一律平等,無論他們父母的關係如何。他們有關繼承父母、祖父母等的產業,除非這些長輩在遺囑上另作安排。此外,父母必須提供給子女基本的需要,如教育、衣服和住宿地方。

    孩子繼承父母或祖父母產業的唯一法定條件就血統關係要明確,即有生父母的證明。

•承認子女關係

    與一般人的想法正好相反,未結婚父母毋須「領養」子女以便確認自己的孩子。

    在孩子出世時,父母須在一證人前簽一份報生宣告文書。此文書足以確認大家的骨肉關係。

    文書須列明出生地、姓名、孩子性別、出生日期時間、你們的婚姻狀況、及你與孩子的關係、及父母和證人的地址。

    在出世後卅天內,父母須將文書寄到民事狀況登記處(THE REGISTAR)那兒去,並附加醫生或任何參與接生人士給孩子的出生證明文件。

    你可以在同居合同上列上任何由其中一人「全職」照顧孩子且經由雙方同意的決定,而你樂意提供財政或其他補償。你亦可同意投資一些金錢在孩子的未來需求上(如教育上的家庭津貼等)。

    再者,在分手後,你可提供補償,透過有保證的付款形式或接濟監養子女的前伴侶。


◆分手或死亡

    依照民事例管轄家庭財產的條款不適用於同居男女身上。所以,當事人最好採取必要步驟以一書面文件及詳盡遺囑來確保財產得到公平分配,以免在分手或死亡時招惹麻煩。

•分手

    可依照同居合同的條款來解決上述問題。

    雙方必須遵守這合同。如有人不遵守的話,則可向法庭上訴要求對方執行合同內容所規。法官唯一能夠更換的條款都是與孩子的福利權利有關,如子女恤撫金、監養及探訪權利等等。

    亦可依照一項雙方認同的分離協議書(AGREEMENT OF DISSOLUTION)行事。這協議有或無律師或公證人在場,是否列入同居合同都沒關係。

    協議允許雙方預先擬定有關分配財產,子女監養及撫養費的條件。沒有監養子女的父或母的過問權利亦可列在協議上。

    如想設立這麼一項協議,可以尋求婚姻專家、律師或仲裁服務機構幫助,再不然就將事件帶到法庭去解決。

    當同居合同結束,無論時間長短,同居男女毋須撫養對方。舉個例說,就算你手頭拮据而前度同居伴侶入息豐厚,你都不能要求他/她付錢幫你解決需求。不過,無論男或女家長,對子女所盡的義務絕對不可推卸。

•死亡

    死亡時,法律不承認仍在生的伴侶是合法的財產繼承人。你的財產將由合法的繼承人攤分(如子女、父母及兄弟姊妹等)。所以同居男女如想遺留財產給對方,最好先在遺囑上列明此意願。至於人壽保險,僅存的伴侶如獲列為「受益人」方能分享賠償費。雙方的連名戶口及銀行保險箱通常要等死者遺產處理完畢方能挪用,所以最好各設自己的銀行戶口及保險箱。再者,如保險箱內的是股票、珠寶或金錢,如無法證明是誰所有,很可能亦被列為遺產之一。


◆你的人權自由

   在魁省有四大確保人權自由及禁止歧視的法例:

──人權自由憲章

──聯邦人權自由憲章

──聯邦人權例

──聯邦權利法令

    當你認為有人歧視你目前的婚姻狀況,請向聯邦負責執行上述法例的聯邦或省機構投訴。

    有關同居男女的進一步詳情,可以寫信到下址查詢:

    MINISTERE DE LA JUSTICE

    DIRECTION DES COMMUNICATIONS

    1200, ROUTE DE L'EGLISE

    STE-FOY (QUEBEC) G1V 4M1

    電話:(418)643-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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