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8日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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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控告三藩市中華總商會敗訴

 

三藩市星島日報訊】代表舊金山中華總商會和法輪功的律師25日在舊金山高等法院內都表示,他們都可享有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權利,中華總商會有權挑選參加農曆新年巡遊和擺街會的機構單位,法輪功則認為他們應該擁有參與這些活動的權利。

  今年初因為中華總商會沒有接納法輪功參加農曆新年大巡遊的申請,法輪功除了向市議會和市政府投訴外,也循法律途徑,向舊金山高等法院提出訴訟,控告主辦農曆新年中華總商會提供資助。

  代表中華總商會的維度在聽證會上指出,長久以來主辦農曆新年巡遊的中華總商會,在挑選參加巡遊及擺街會的機構單位時,著重申請機構的服務是否配合農曆新年的慶祝節日及文化,但是法輪功卻有違中華總商會的宗旨。

  維度指出,以法輪功在擺街會中拉起宣傳布條及舉起的大字報為例,法輪功的做法顯然不能符合中華總商會的要求。維度強調,中華總商會也有權享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自由挑選的權利,該會是主辦單位,當然有權挑選最能協助推廣商會精神及文化的機構單位參加巡遊及擺街會。

  三藩市高等法院法官本周一作出裁決稱,中華總商會(下文簡稱商會)受到憲法保護,有權力拒絕街會和巡游申請者,並無侵犯法輪功民權。

  原告法輪功團體在案中提出了三項控訴,第一和第三指控商會拒絕法輪功參與巡遊和街會是違反了市府的反歧視條例,以及市府在資助社區組織撥款合約中的反歧視內容。第二指控指被告侵犯原告的民權。

  法官奎達奇 頒布的裁決指出,基於六大理由,被告侵犯原告民權的指控並不成立。首先,原告並不能証明由于被告拒絕其參與巡游申請而遭受傷害﹔其次,被告有充分理由証明 由于原告過去參與巡遊和街會做出干擾行為,因此可以拒絕今年的申請﹔第三,被告可以行使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而拒絕原告參加巡遊﹔第四,被告拒絕原告參加 街會的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障﹔第五,原告混合街會和巡遊兩個活動﹔最後,原告未能証明其要求維護了大眾利益,相反更能體現大眾利益受保障的,是維護被告的 言論自由權。

  法官同時否決被告撤銷第一和第三控訴的要求,指其理由不成立。法官也裁定原告應支付本案訟費。

  三藩市中華總商會顧問白蘭表示,十分感激法庭的裁決,証明道理是在總商會。白蘭說,農歷新年大巡游及各項慶祝活動,都是由大量義工推動下舉辦的,十分 不容易才辦得有聲有色,慶會目的是宣揚中國文化,繁榮華埠,不容別有用心者把它政治化。她進一步表示,商會下一步是準備向對方追討訴訟費用,及應付對方可 能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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