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18日 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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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勝利

華僑時報與法輪功官司勝訴後首次召開新聞發佈會

 

   【導言】本文關於本報與法輪功長達四年多之所謂「誹謗」案,業已在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由魁北克高等法院女法官 JEANNINE M. ROUSSEAU 頒發終審裁決:《華僑時報》勝訴﹗原告法輪功敗訴﹗敗訴一方須繳交堂費十萬元。

  消息業經本報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出版之封面首先披露,僑社各方人士反應熱烈,紛紛向本報社長周錦興致賀,咸認為這是捍衛言論自由、伸張正義的一大勝利﹗

  本報為向廣大讀者僑胞交代案情,以及回應各方友好之關注,特於本週一(三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假富麗華大酒樓四樓舉行新聞發佈會及同日下午二時於同地點舉行僑界座談會,兩會均由本報社長周錦興主持及回答發問。

  首先,應邀出席上午新聞發佈會之傳媒計有專程從渥太華趕來出席之新華社記者楊士龍、人民日報駐加首席記者李文政、本市路比華訊、華僑新報、蒙城華人報記者。此外,本市美加華語廣播電台來電表示無暇出席,但向本報致以祝賀並表示支持。

  判決書一針見血

  在記者會上,周錦興社長首先就官司作概略報告,然後著重談到: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維護正義和真理的地方。這場官司訴訟歷時四年,這份判決等候了一年零九個月之久,法官必定仔細的閱讀過了雙方提交的資料,才做出這份判決。

  他說:這份判決書在「法輪功的證據分析」一欄中,明確指出:「李洪志將科學當作是危險和誤導而加以排斥、對擁有法力的承諾、在練習者的胃部會有一個轉輪以用來淨化他們,永葆健康,再獲青春、並且能夠看到其他的空間範圍。」這明顯是指其反科學的荒謬言論﹗

  另外,在判決書明顯指出:「法輪功是一個有爭論的運動。這種運動不接受批評言論。」此言可謂一針見血﹗

  判決中:「這些證據不足以讓法庭得出結論,即那些由原告他們自己進行摘要的攻擊性文章的內容-是錯誤的和極不準確的,是為了在加拿大引起公眾的仇恨和嘲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法輪功練習者進行迫害而發表的。 該動議敗訴。」

  周社長強調:本報堅持對這場官司,義無反顧。為著捍衛言論自由,維護正義和真理,最後我們獲判勝訴﹗

  欲置本報於死地

  在回答《人民日報》、新華社和本市中文報館記者的提問中,周錦興綜合答覆摘要如下:

  「對於前後 250 名法輪功弟子的控訴(17名原告在途中退出),和要求本報賠償每人十萬元(共2350萬元)。法律界人士認為:賠償要求完全不合情理,很容易給人聯想是要置被告於絕路,不排除其目的是要杜絕所有反對聲音﹗還有就是反映著不排除他們貪財的意慾。

  「本人認為:我們媒體應否有責任以客觀態度對李洪志及法輪功作出調查和深入報導,對於被法輪功傷害的受害者,應否給予伸張正義的扶助,向公眾社會作出一個合理的報導。

「從1999年法輪功被中國政府取締為『邪教』組織,一時,海外西方媒體一致指責中國政府打壓信仰自由;卻不多見任何有關為何法輪功被取締的報導。法輪功在非常短促的時間內,發起了一批又一批的示威抗議,到處發傳單,大量發動宣傳攻擊,任何對法輪功負面的報導,都被法輪功阻撓,繼而進行滋擾,最終告諸法庭,企圖杜絕批評法輪功的聲音。本報就是其中一實例,在訴訟期間,法輪功原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本報刊登有關法輪功的文章。但是,法輪功宣傳工具和相關媒體如大紀元時報、新唐人電視台、明慧網多個網站等傳媒,卻不斷刊登數以百計對周社長本人誹謗的攻擊性文章,他面對的是文革式的抹黑,這種事情,在民主國家如加拿大,實屬罕見。事件的背後實在不尋常,法輪功在被取締前在中國究竟發生了甚麼事?為何會被取締?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

 真相一一揭露

「在長達四年的訴訟中,由此機會真正讓我瞭解到,所謂以李洪志個人的『無比』力量,說自己比佛祖釋迦牟尼的法力高出幾十倍,但無法引證自己的說法,衹不過是信口開河,把中國人的『寬容』和『厚道』視為愚蠢,蒙騙人們的同情心,我相信李洪志本人確實認為,說一千次的謊言,真能成為真理的荒唐定律。

「既然法輪功的宣傳公眾化、廣泛化,把李洪志奉為神明,究竟李洪志是神或佛?抑或是一個利用佛的名義欺騙世人的江湖騙子?這些都有待我們更深一步去瞭解和探索,把真相一一揭露。

「對與錯、正與邪,不是李洪志一人說了算,應由公眾去評論,判斷,言論自由不容扼殺。對於李洪志自稱有能力推遲『宇宙爆炸時間』、『開天眼』、『能飛天』、『隔空取物』……等等的說法,毫無根據,信口雌黃,實是痴人說夢話,難以令人相信。

「加拿大是民主自由的社會,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護,判書中指出,『法輪功不接受批評言論』,完全是違反了『言論自由』精神,反映出法輪功是多麼專橫和霸道的本來真面目。

   「捍衛言論自由,維護正義和真理,我們決意堅持不懈,奉陪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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