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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 1352期

男子挑戰離婚法例,堅稱歧視他的宗教

•本報記者

  一名信奉猶太教的滿市男子等了兩年時間才准許他妻子依照教規離婚,儘管在法律上她早已不是他的妻子。

  如今他採取了一項罕見的法律行動:要求聯邦最高法庭(亦稱終審法庭)重審他的案件,並挑戰離婚法(DIVORCE ACT)懲戒阻止宗教式離婚者那部份。

  馬可維茲(J. MARCOVITZ )的代表律師高娃媞(A.F. GOLDWATER )說,離婚法這部份歧視她的當事人,因為它衹針對猶太教和越過教堂及政府的邊界,侵犯了宗教自由。

  倘若法庭接受重審的要求及隨後判處離婚法 21 (1) 章違憲,那就會影響不少宗教。

  不過連涉案的律師們都承認出現此判決的機會相當低。要求聯邦高院重審案件一事已經罕見,但它接受這類要求的場合更罕見。

  代表馬可維茲前妻布露琪(S. BRUKER)的律師史汀(A. STEIN)說,他會反對高娃媞向高院所提出的重審要求,聲稱法庭的結論是正確的:本案的問題是在到底馬可維茲是否違反了民事離婚獲准時他所簽的合同。

  「與 21 (1) 章是否違憲完全不相干。」他說。「我無法知道法庭將如何批准重審。」

  高娃媞較早時向高院呈交一動議要求重審它於去年十二月那項各方矚目的判決。在斯次判決中,它勒令馬可維茲付給前妻布露琪四萬七千五百元作為出爾反爾及十五年來拒絕准許她依照猶太教規離婚的補償。

各執一詞

  以七票贊成對兩票反對,聯邦高院裁定馬可維茲同意讓布露琪宗教式離婚(GET )所簽的民事協議是一份有效的合同,凌駕於他的宗教自由辯詞之上。

  在面對宗教與政府對立的質疑時,高院否決辯方認為它在本案沒有司法轄權因涉及宗教責任的說法。

  除了定下了一項可幫助全國數十名拒絕離婚而依照教規不能再嫁的猶太婦女,觀察人士相信高院的判決可能對其宗教構成影響。

  該判決同時令人進一步分清禁宗教和非宗教社會權利的界線所在。

  不過在申請重審的動議上,高娃媞說她的當事人遭受「不適當」的否決,以致沒有機會辯論一九九0年生效的離婚法 21 (1) 章與憲法有所抵觸。

  當年政府通過離婚法 21 (1) 章主要是回應拒絕批准宗教式離婚的配偶問題,允許法庭在有人不肯將前配偶在宗教範圍再嫁聚的障礙移走時,有權拒絕審理他 / 她的案件。

  高娃媞說,她最初想在較低級的法庭那兒挑戰過離婚法 21 (1) 章,所以後來將之擱置,部份是因為在這部份法規生效之前,她的當事人和前妻已展開離婚程序,而主審的法官也同意不將它列入審訊。

  儘管那些所謂觀察人士認為高院的判決可能影響不少宗教,但似乎常見的宗教都沒有甚麼嚴格的離婚規定,通常都是交由法庭判決。不過生活在這個日益非宗教的社會裡,想當一個百分之虔誠的教徒似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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