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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25日 1349期

人權處判種族偏見,警方否認堅決上訴

•本報記者

  二00三年八月某天晚上,十三歲的莊納斯(JONAS CASSEY ),他那十六歲的兄長享利(HENRI)及四名少年友人坐在一道金屬矮柵欄上聊天。

  這三男三女全是黑人,當時在他們所居住的滿市聖米契爾(ST-MICHEL)區某大廈門前談笑風生。

  突然有兩名滿市警員出現,叫他們離開那柵欄,因為如此會妨礙路人來往及可能會失足摔倒。這些青少年說。

  當他們拒絕時,三名男孩--而非女孩--每人獲發一張八十五元的罰款告票,罪名是「不依照所設定用途使用市府公物。」

  這是一宗種族偏見(RACIAL PROFILING )案件。省人權專委(QUEBEC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日前表示。

  此專委建議滿市市府支付各一萬元給莊納斯作為懲戒性和精神賠償,因當年他衹十三歲,未到被罰款的年齡。

  它還認為市府應支付同樣的款項給莊納斯的兄弟及他們那事發時僅十六歲的友人費茲諾(FRITZNOL FRANCOIS )說。

  事實上,位於聖米契爾工人階級地區的上述住宅大廈雖住了不少海地、北非或拉丁美洲裔,卻被視為私人物業,因為它隸屬半公共的市府居住辦事處(MUNICIPAL HOUSING OFFICE )所有,並非滿市市府。

  二00三年的另一投訴案中,十五歲的突尼西亞裔少女芬妲(FEIEN OUNISSI)與友人和弟弟在所居住的某幢聖米契爾區公屋大廈後面散步,數名警員叫她回家。

  她接著走到大廈前面及坐在門廊上。警方再勸她回家,她拒絕了。兩名警員將她抬到警車去,戴上手銬,接著發了一張一百一十八元的罰款告票,她向人權專委供稱。

否認指控

  她的母親艾爾碧亞(ARBIA BOUGANMI )則聲稱當時她阻止警員押走女兒,也被對方罰款。

  人權專委說,警方這些行徑沒有正當合理的動機,所以它判現年廿歲的芬妲是種族偏見受害人及應獲一萬三千元賠償,她母親也應得到四千元。

  支持有關投訴的種族關係研究行動中心(RARR)行政主任傅尼米(FO NIEMI )說,這些罰款告票顯示出滿市警方針對該地區的有色人種青少年成員。

  但總督察沙布羅(PAUL CHABLO )日前強烈反對此說,並聲稱警方不會接受專委的判決,因為「我們深信這是合理的警方干預行動。」

  「我們並不因人們的膚色而存有偏見。」他說,並補充道警方歡迎專委的建議,如投入更多資金改善訓練和追查過份種族偏見事故的方法等。

  「對於種族偏見,我們設有一套決不容忍的政策。」他說。

  對於聖米契爾區的犯罪事件,警方接到「大量的公民投訴」。沙布羅說。

  當警方發現發了罰款告票給一名十三歲孩子及事情是在私人物業上發生後,已將告票撤銷了。他說。

  人權專委可將此案轉給有法庭地位的人權仲裁處(QUEBEC HUMAN RIGHTS TRIBUNAL )審理。

  傅尼爾恭賀警方在最近設了預防種族偏見的訓練措施。

  「我們不想人們以為我們想藉此打擊滿市警方。我們必須祝賀他們的領袖人在這些問題所作出的努力。」

  莊納斯說那年夏天他並第一次與警方「交手」。有一次,他過馬路時步伐搖搖擺擺,一名警員不喜歡,以「不禮貌」(INCIVILITY )為由發了張罰款告票給他。

  他事後沒有提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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