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人壽、傷殘及重病保險,保險公司的責任便是有事賠錢,身份作用很清楚直接。但你可知道作為客戶的一方有三個角色?
(一)保單持有人。他是保單的主人,一般亦即是申請及負責付款者。它決定保誰,指定誰是受益人,若有稅務問題保單持有人是負責交稅的一個。他可以是個人或公司;
(二)受保人。他是保單的主角。若他發生事保險公司便要按章賠償。他無權選擇或更改保單內容。他可以跟保單持有人是同一人或不同人都可以,但他不能指定受益人;
(三)受益人。他便是最終接受賠償的一個,可以是個人、公司、慈善機構。視乎保險種類受益人有可能超過一人。按照魁省法例,假若指定配偶為受益人的話,除非購買時說明「可更換」,否則保單持有人不能單方面決定更換受益人,即使離婚亦不可以。
例:王先生替他的廿歲女兒買了一份五十萬、保證十五年付清的人壽保險,並將自己定為受益人。在這期間王先生每月付款,十五年後整份保單付清,然後將保單送給女兒,亦即是說女兒便變成保單持有人,而她亦可以將受益人改成她的子女。
當然,王先生並不一定要將保單送給女兒,他可以繼續持有,或甚至取消將現金值拿回。又或者某公司可以替其中某僱員、或甚至它的股東購買跟上例相同的保險,之後再將整份保單轉給該僱員或股東。
另外用重病保險為例。王先生替自己買了一份重病保險,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都是他自己。他同時亦買了「死亡保費回歸」的附帶條款,好處是假若他一生並無患上重病,從未領取賠償,當保單結束或他本人過身,保險公司會將他多年來所交的保費的總數,沒有利息,全數奉還。當然,若他已過身當然不能接受該筆回款,所以購買時便要註明在此情況下誰是受益人。這便是一份保單、兩種受益人的情況。
買保險跟投資不同,買了之後改變有時損失頗大,或甚至不能改。買前必須多瞭解及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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