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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8日 1332期

兩名兒子一死一傷,殺嬰父親重判入獄

  【時報專訊】本省男子馬天奴(B. MARTINEAU )被控於一九九六年將其僅兩個月大的長子搖動致死及於十年後幾乎令幼子喪命的罪名,省法庭法官芭麗(E. PARE)本週年重判他十二年徒刑,並指出他的罪行令人反感。

  「保護孩子是我們社會一項基本原則。」她在厚達十二頁的判決書上說。

  檢控官嘉容(R. GAGNON )和辯方律師狄蘿美(N. DELORME )均建議卅五歲的隆基居民馬天奴應判處八年徒刑以抵銷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三日將長子搖動致死的罪行,另四年與二00六年幼子重傷一事有關。這類刑期接續的場合在本省並不常見。

  馬天奴一案唯一可考慮減輕刑罰之處就是他在正式審訊之前認罪。芭麗說。

  於二00六年初兩度被父親猛烈搖動的幼子如今已兩歲及蒙受長久的後遺症。他視力有問題及似乎學習說話的進度緩慢。由於此案警方才翻查一九九六年馬天奴與另女子所生的長子猝斃一事。

  他的長子死於大量腦出血,而醫生認為曾有人搖動這嬰兒。孩子的母親歸咎於馬天奴,但他反指是她的過失。

  到了幼子重傷被控時他才承認當年是他誤殺自己的長子。他透露他在替兒子洗澡時曾粗暴地搖動他的身子。孩子停止呼吸,他不但不電召救傷車,反而將孩子抱到妻子正在作客的鄰居府上。在這裡,有人發現孩子不妥連忙叫救傷車來。

  至於幼子則於二00六年二月十六日和父親一起。他稍後拒絕喝奶及開始嘔吐,馬天奴才帶他到醫院,醫生發現孩子兩度被人粗暴搖動過以致其中一眼的視網膜脫掉及左腿骨折,同時蒙受內部出血。

  馬天奴起初告訴調查人員他衹在與孩子玩耍時才搖動他的小身軀,同時堅稱一九九六年長子的情況也一樣。

  接受第二次盤問時,他又改口說長子在洗澡期間停止呼吸,為了搶救他才搖他。但幼子的母親指控他經常粗暴對待自己的孩子,並對警方說馬天奴告訴她其長子是死於營養不足。

  由於馬天奴被扣留的時間等於三年徒刑,所以他被判的十二年徒刑其實衹剩下九年左右,而且九年徒刑並不代表他一定須在獄中呆足九年長。一般來說,在服刑一段時間後,衹要行為良好,他可能迎合假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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