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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 132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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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威 •江客 今年六月十八日,住在越南南部金甌市的男子阮國興經過李文林社一條新開闢的道路時,發覺滿是泥濘,弄髒他的鞋褲。這位興哥盛怒中對著路面說了句粗話。 到了翌日早上,李文林社的公安局派人請他去寫一篇檢討書。一般升斗小民都知道寫檢討書如不達到公安大人的要求就會沒完沒了。他們會命令你寫到他們滿意為止。 所以一般人被請到公安局寫檢討書通常都會乾脆「認錯」以免 麻煩。 阮國興也不例外,他在檢討書上承認自己「說粗話是不對」,以為可以息事寧人。 誰知公安又召他去領取一張十萬盾(約八元加幣)的罰單,罪名是「說粗話」。他感到不可思議。罵人還說,但罵的是道路這類沒有生命的事物也要罰? 所以他向有關當局喊冤。 李文林社一名公安人員解釋(居然可以解釋﹗):「那條路還沒完成,況且路髒或不髒干卿底事?」並指出興哥其實是在指桑罵槐,罵的是……人,也即是「承包商」。 不知道這位承包商與此公安大人有何親戚關係,為何要這樣維護他 / 她? 再者,不知李文林社公安局是依照那項法例來處罰阮國興。 如果說粗話就該罰款,那麼西貢和河內的區域政府一定日入斗金。 十萬盾,對於越南的低收入戶來說是不小的數目。說到底錢並非問題所在,而是有人想展示官威,罔顧法理邏輯。 有人擔心此例一開,將來罵公物等於罵政府,罵私物有如人身攻擊,到時接罰單接到手軟矣。改革開放固然是好,但某些陋習也應該去掉才是。 記得南越初赤化仍是軍管時,那些滿口髒話的街市女小販被推行「文明生活」的人員懲戒勒令她們吃辣椒或用一大桶水嗽口,從來沒有罵街道罵垃圾箱會收到罰單的事情發生過。比較起來,當時還「文明」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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