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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6日 1320期

十八年前監養判決女子抗令綁架罪成

  【時報專訊】一名女子日前聽到法官判她兩年有條件徒刑作為十八年前綁架自己女兒的懲戒後受不住在庭上昏倒了。

  露荷姆玲(E. RUEHMLING )持有加德雙重國籍,日前在庭上承認一九八九年違抗高等法庭一項判決的罪名。

  在一場冗長的官司之後,當年她那年僅六歲的女兒艾莉桑德拉(ALEXANDRA )的監養權判歸其父親舒里康(R. SCHLIECKORN)所有,但露荷姆玲稍後帶女兒潛逃。

  舒里康查到她們母女身在德國,但法庭不能將她的前妻引渡回來。

  日前露荷姆玲在庭上辯稱當時她衹急於想找某處地方重拾正常生活。她的律師狄羅西爾(C. DESROSIERS )要求法庭允許他的當事人大部份時間在德國 COLOGNE 市附近她的家裡服刑,因為她在那兒當中學教員及同時監養另一段婚姻所生的十六歲兒子。

  這律師表示假期時她可以回來服部份的刑期,並堅稱:「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她必須在加拿大家裡服刑。」

  但省法庭法官巴朗(C. PARENT )指出被告沒有悔意,所以勒令她廿四個月刑期中有六個月在滿市的家服刑,每週七天及每天廿四小時,除了一些例外場合。

  露荷姆玲就在此時昏倒。

  剩下的十八個月可以在社區服刑,但巴朗沒有說明一定須在加拿大進行。

  她同時須從事二百廿四小時社區工作及捐一百元給失蹤兒童網絡。

  檢控官施安妮絲(C. CYENIZSE )說有關刑罰與她和被告律師的聯合建議接近,但她質疑被告是否能在德國服完剩下來的十八個月刑期。

  「此事從未發生過,通常是在加拿大服完全部的刑期。」她對一記者說。

  在一則受害人聲明中,舒里康說他的父母為了此綁架事件悲痛欲絕。「我心裡有一道傷口,到如今仍作痛。」他說,並認為在家服刑兩年的懲罰太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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