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30日 13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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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甚麼憲?建甚麼國?

                                   •汪全渠

        陳水扁這個臭名台灣島內外的總統,貪腐明顯將被起訴,任期衹有一年,竟說「四要一沒有」地搞立新憲、去中國、去中華式的台灣獨立這些改變國體的根本大事,這就是當今台灣島內外反中反華勢力口中的民主。也使筆者想起了中華民國開國之前與初期的立憲和建國的往事。

  滿清末年腐朽積弱近於滅亡的中國,愛國之士拋家捨逸、赴湯滔火倡民主以救國救民。當時政治人物有主張君立主憲者,有主張共和者。君主立憲中又有主張英國虛位元首者,有效日本實權天皇立憲者。國父孫中山則主張推翻千年帝制行共和立憲。君主立憲搞維新,共和要革命。這些仁人志士雖各有所論,但他們一致所求者,要確定憲法,明訂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權利與義務,用以改變皇家天下,人民永遠是奴才的千年古制。為此他們拋頭顱、灑熱血,所以才有戊戌六君子之死,有孫中山先生十次革命起義,有陸皓東、宋教仁、黃花崗七十二烈士……之死,其中有許多華僑青年。甚至推翻滿清建立民國後,為了阻止以共和民主之名搞獨裁專制之實而犧牲者也大有人在。

  其實,任何民主政體之下,憲法的制訂與完善固然重要,但是政治人物實踐憲法所訂,遵守人性良面的誠信及社會公平正義與是非曲直的善風良俗,更是國家社會和平進步所依賴,人民民主素質也因此而受到啟發、普及、穩定適時。

  英國的君主立憲代議(議會)政治的鼻祖,是民主政體的典範之一。其行之已久的政制運作、許多規則根本就沒有明文法條,也稱柔性憲法。而且在國家所屬的名稱上根本就與民主相反,英王陛下的皇家內閣、陛下皇家的反對黨、法庭、檢控官、海、陸空軍……都是陛下的臣民,婦女到1918年才有選舉權,1998年才有與歐洲公約一致的人權法及自由通訊法,2000才有政黨法來區別政黨與普通私人社團組織,如高爾夫球、網球俱樂部、2005年才法定將貴族院(上院)大法官(LORD CHANCELLOR )之職分出給新成立的最高法院……。因此,英國的民主運作,世紀來大都是皇室和政治人物賢德有才、潔身自愛、尊重先例及善良風俗,依國家、人民所需配合國際環境與時推移地盡忠職守的結果。像二次大戰剛結束,保守黨的首相邱吉爾早已洞悉,戰後「日不落帝國」的時代必一去不返,於是想必須在戰後盡早聯繫全世界英語國家和地區組成團體以維持英帝國利益與影響力不致過於迅速地消失,並寫英語民族史(A HISTORY OF ENGLISH - SPEAKING PEOPLE )一書鼓吹之,又想繼續執政積極推行這個外交政策。但是又感到國會因戰爭的關係未曾依期已選,為了維持國會應該是最新民意代表機構的慣例,在沒有重大壓力下毅然解散國會重選代表,結果是提出要盡快解決戰後復員軍人工作與民生當務之急的工黨獲勝。邱吉爾以大戰英雄勝利者之勢反而落選。邱吉爾落選後第一句話就是在民主國家中,沒有人是不可或缺的。

  舉上述這個明顯又不太久的例子,是要說明先進民主之國先進的原因所在。其實,也是所有其他國家要能先進的重要途徑。即是在帝制時代,人民能安居,社會文明要進步,國家要安穩,政治人物的賢能與善心還是最重要的原因。中華民國立憲已近百年,如今還在吵著要修憲、立憲,甚麼內閣制、總統制。其實,根本還是停留在政客們為權為利的因人「隨心所欲制」。台灣社會焉得安和。像陳水扁等民進黨一夥政客們的流氓行徑,在別國早已繩之以法或被群眾準革命運動推進垃圾堆,即裡還容得他們每天以國家領導人的身份擺官態,搶新聞。結果都搶上了國際大媒體上貪污、民族敗類的稱號。台灣的國際空間也被他們越玩越小。他們都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知道本篇所敘的道理,衹是「權」與「利」令他們智昏心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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