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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9日 130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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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
從事地產買賣的女商人范氏雪蘭在購買鵝邑郡(西貢市郊)土地時賄賂三位地方高幹。東窗事發後,這女商人被西貢人民法庭判處死刑,而前鵝邑郡城郊市管理局長楊功協衹判十八年徒刑,鵝邑郡主席陳金龍和鵝門地產公司總裁黎明珠分別入獄十一年和十年。 人民法庭的判決竟然引來人民非議,連政府所掌控的傳媒也看不過眼,紛紛指責這是雙重標準。 在法庭上,檢察院代表指控范氏雪蘭是主謀,因為她「引誘官員」犯罪,所以才判她死刑。在這些代表眼中,那些貪污的高幹有如天真無知的大孩子,是范氏雪蘭這些刁民「帶壞」了他們。 不禁想起黑社會頭子「五甘」的妻子賄賂高幹一案,她被重判二十年徒刑,那高幹衹須獄中呆數載而已,理由大同小異。 民間輿論認為一介平民范氏雪蘭如沒有掌握大權的高幹撐腰,如何犯下如此嚴重的罪案?更何況俗語有云:「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根據越南法律,在聞判後范氏雪蘭有十五天的時間提出上訴。 越南國內的消息說三名前高幹中已進行上訴望能減刑的是陳金龍。此君高呼冤枉,辯稱自己從未貪污受賄和濫用職權。 黎明珠則入稟申請減刑。 倘若他們全部上訴的話,面臨輿論壓力的法庭說不定會改判三名高幹與范氏雪蘭同赴刑場,或范氏雪蘭改判終身監禁及三名高幹加刑以息民憤。 但亦有可能三名高幹上訴「得直」獲得減刑,而范氏雪蘭仍然要命喪法場。 對加拿大人來說,從事地產買賣不擇手段賄賂高官以達到豪奪強取的目的並非死罪,充其量衹被囚禁數年。范氏雪蘭不販毒,不反革命顛覆政府也要槍斃,對他們來說實在是不可思議。 說到底越南還是共產國家,法律與此處不同。倘若有朝一日到那邊做生意最好還是循規蹈矩,否則可能會步范氏雪蘭的後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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